立法會召開聯席會議,討論香港國安法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,若在刑事案件審訊期間發出特首證明書,該案件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處理,並適用相應的審訊程序,包括指定法官。對於證明書發出的「截數期」,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,若案件已被判無罪或已定罪判刑,則不會再引用證明書將其定性為國安案件重審,意味著案件的終結會有一個明確的分界點。當局承諾會做好公眾解說工作,立法會方面表示會配合政府的立法時間表。